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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绍兴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奖励的意见


    时间:

    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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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绍兴市委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循环经济 提升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05]79号),加快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更好地发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 依据《关于印发绍兴市推进循环经济提升工业经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市财企一[2005]14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实施。
    一、资金来源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资金在市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在绍兴市区境内的企业;
    (二)当年被新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奖励标准:凡新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其认定当年销售收入(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多少分档奖励。
    (一)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年销售收入P(亿元)

    奖励额度(万元)

    1≤P<3

    8

    3≤P<5

    10

    P≥5

    15


    (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年销售收入P(亿元)

    奖励额度(万元)

    其他

    电子信息技术

    P<0.5

    P<0.3

    3

    0.5≤P<1

    0.3≤P<0.5

    5

    1≤P<3

    0.5≤P<1.5

    8

    P≥3

    P≥1.5

    10


    四、申报材料
    a)绍兴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b)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c)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申报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填写《绍兴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同时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兑现奖励资金。
    六、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政策的,按最优惠的一项执行。
    七、意见实施时间依据绍市委发[2005]79号文件执行。并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财政局
    二○○六年七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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