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时间:
2019-01-10
浏览量: 266
绍县政办发〔2008〕86号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和《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县政发〔2007〕14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从2008年6月1日起我县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如下:
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纺织、印染、服装企业按不低于本单位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5%确定,其它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50%确定。
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5%确定。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若低于参保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的,按用人单位实际参保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
今后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规定逐步提高,由县劳动保障局和县地方税务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一篇文章
上一篇文章
相关推荐
以学促干,智启未来丨DeepSeek智能办公应用培训圆满收官
2025-03-31
2025-02-08
分享
服务热线
销售热线:0575 - 84816742
售后服务:0575 - 84810115
国际业务电话 Int'l Busineess: 0575-81279989
公司地址: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南滨西路36号
销售尊龙凯时:sale@lyctkm.com
国际贸易:export@lyctkm.com
友情链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Copyright © 浙江尊龙凯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互联网药品经营许可证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绍兴 SEO